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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占河湖滩涂在河湖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违法举行考古掘客以及开展集市商业运动;
2020年8月17日
(二)河湖坑塘水面、河湖堤岸等河湖治理规模内有大量垃圾、杂物;
(六)向河湖坑塘排放污水;
(三)在河湖坑塘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各级河(湖)长办事情人员、河(湖)长制社会监视事情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邮箱举报:蓟州区河(湖)长办信箱jzqswj66@tj.gov.cn。
(五)不在河(湖)长制治理规模内的;
第十四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证据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以及严重扰乱河湖水生态情况治理举报事情秩序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一)向河湖坑塘偷倒生活垃圾、修建垃圾偷排工业废水、废液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规模: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
天津市蓟州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四条 有奖举报只受理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事情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攻击抨击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划定时间内到指定所在领取奖金。蓟州区河(湖)长办卖力填写《蓟州区河(湖)长制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并存档存案。
双方履历证无误后确认签字授予举报人奖金。
第八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反弹复发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某单元有多项河湖水情况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按一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限先后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团结举报的按一次奖励。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举报事件受理后由区河(湖)长办以督办件形式转达所属镇级河(湖)长办核实整改;镇级河(湖)长办需在15日内对举报情况举行核实、整改附现场照片以正式文件反馈区河(湖)长办。
第十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蓟州区河(湖)长办在30个事情日内填写《蓟州区河(湖)长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与举报人核实相关信息填写《蓟州区河(湖)长制有奖举报联系表》。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河(湖)长办掌握;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点位属蓟州区统领;
第五条 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执法法例和有关划定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说明详细情况包罗:有关涉河湖违法行为的详细时间、所在、相关证明质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观察线索。
第二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区河(湖)长办核实后给予50元的单次性奖励。
(九)其他影响河湖水生态情况质量的行为。
(二)举报前情况违法行为已被河(湖)长办掌握正在处置惩罚中的;
(三)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整改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八)填堵封盖河湖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
(六)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七)其他不切合执法法例划定的奖励情形的。
上述(二)、(三)项需由举报事件所属镇级河(湖)长办提供有效证据反馈区河(湖)长办。
(七)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垃圾和其它有害物质污染水质;
(五)在河湖治理规模内擅自采砂、取土;
第一条 河(湖)长制有奖举报适用规模:
为勉励民众努力到场河(湖)长制事情治理实时发现和制止河湖违法行为充实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视作用依据《天津市蓟州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坑长制的实施方案》以及《天津市蓟州区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联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编辑|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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